技术要求
.1 水源评价
.1.1 水源地
.1.1.1 须进行区域地质调查 (比例尺1:50000-1:200000)和水源地综合地质-水文地质调查(比例尺1:5000-1:25000)。
1.1.2 要有矿泉水生产井(孔)结构柱状图(比例尺1:200-1:1000)或泉点实测地质剖面图(比例尺1:1000)。
1.1.3 必须有一个水文年以上的水温、水量、水位(压力)的地动态监测资料。水温小于25℃的水源,每 月观测一次。
.1.1.4抽吸矿泉水时其水量、水量、水位应保持稳定,水位不得出现不可逆下降。水温变化范围不超过±1℃。
.1.1.5经丰、平、枯水期(采样间隔为四个月)的水质检验,其主要组分(溶解性总固体、K+、Ca+、Mg2+、HCO3-、
SO42-、CL-)的含量变化范围不应超过20%,所有水质检测结果,其牲性界限指标(实测值)均需符合表2要求。
.1.1.6以枯水期的水量水源的允许开采量,每日允许开采量应大于50t.
.1.1.7水源开发后,必须进行水质、水量、水位、水温的长期监测。
.1.1.8水源评价报告资料应符合附录A(参考件)要求。
.1.2 水源卫生防护
.1.2.1 水源地必须设立卫生防护区,在防护区设置固定标志。
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5-08-17批准 1996-08-01实施
.1.2.2 卫生防护区须符合下述要求,并有卫生防护区图(比例尺1:5000-1:10000)。
.1.2.2.1第一区为严格保护区。在泉(井)外围半径15m的范围内,无关人员得入内。不得旋转与取水 设备无关的其他物品。
.1.2.2.2第二区为限制区。在矿泉水水源、生产区外围不小于30m范围内,不得设置居住区和工厂、厕所、水坑、不得堆放垃圾、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。严禁使用农药、化肥,并不得有破坏水源地 水文地质条件的活动。
.1.2.2.3 第三区为监察区。其范围应根据水源的补给与分布而定,使水源免受污染。
.2 水质
2.1 感官要求
感官应符合表 1的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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